音乐舞蹈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发布日期:2026-03-30    编辑:雷 婷 曾美良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北部湾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申请北部湾大学的音乐(1352)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思想品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全人类共同价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恪守科研诚信与伦理,严守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须提供反映其达到音乐硕士学位相应专业水平的成果。

第二章 音乐(1352)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条 知识水平要求:

按照《音乐(1352)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体现音乐硕士研究生应当掌握的本专业学位类别所需要理论知识和专业领域知识。

第六条 能力素质要求:

按照《音乐(1352)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体现音乐硕士研究生达到本专业学位类别专业研究工作所必备的能力素质要求。

第七条 专业水平要求: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音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毕业答辩和学位答辩,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授予音乐硕士学位。

(一)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二)授权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且排名前二。

(三)获得省部级学科竞赛奖项且排名第一。

(四)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双盲评审成绩85分及以上。

备注:以上各项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北部湾大学,且成果需要与研究方向相关,否则不予认可。